一、唐律疏议 卷二十六 杂律
諸營造舍宅、車服、器物及墳塋、石獸之屬,於令有違者,杖一百。雖會赦,皆令改去之;墳則不改。[疏]議曰:營造舍宅者,依營繕令:王公已下,凡有舍屋,不得施重拱、藻井。
二、唐六典 卷二十三 将作都水监
凡宫室之制,自天子至于士庶,各有等差。(天子之宫殿皆施重栱、藻井。王公、诸臣三品已上九架,五品已上七架,并厅厦两头;六品已下五架。其门舍三品已上五架三间,五品已上三间两厦、六品已下及庶人一间两厦。五品已上得制乌头门。若官修者,左校为之。私家自修者,制度准此。)
三、唐会要 卷三十一 舆服上 杂录 文宗太和六年六月
准营缮令。王公已下。舍屋不得施重栱、藻井。三品已上堂舍。不得过五间九架。厅厦两头门屋。不得过五间五架。五品已上堂舍。不得过五间七架。厅厦两头门屋。不得过三间两架。仍通作鸟头大门。勋官各依本品。六品七品已下堂舍。不得过三间五架。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。非常参官。不得造轴心舍。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袱乳梁装饰。其祖父舍宅。门荫子孙。虽荫尽。听依仍旧居住。其士庶公私第宅。皆不得造楼阁。临视人家。近者或有不守敕文。因循制造。自今以后。伏请禁断。又庶人所造堂舍。不得过三间四架。门屋一间两架。仍不得辄施装饰。又准律。诸营造舍宅。于令有违者。杖一百。虽会赦令。皆令改正。其物可卖者听卖。若经赦百日不改去。及不卖者。论如律。
四、唐令拾遗 《营缮令》
1.[开元七年] 诸计功程者,四月、五月、六月、七月为长功,二月、三月、八月、 九月为中功,十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、正月为短功。 2.[唐代] 诸别敕有所营造。[开元二十五年] 计人功多少,申尚书省,听报始合役功。 3.[开元二十五年] 宫殿皆四阿,施鸱尾。 4.[开元七年][开元二十五年] 诸王公已下,舍屋不得施重、拱藻井。三品已上,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,厅厦两头,门屋不得过三间五架。五品已上,堂舍不得过五间七架,厅厦两头,门屋不得过三间两架,仍通作乌头大门。勋官各依本品。六品已下及庶人,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,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。非常参官,不得造轴心舍,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袱乳梁装饰。其祖父舍宅门,荫子孙虽荫尽,听依仍旧居住。其士庶公私第宅,皆不得造楼阁,临视人家。 5.[开元七年] 诸修理宫庙, 太常先择日以闻, 然后兴作。 6.[开元七年] 诸营军器,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,辨其名物,而阅其虚实。 7.[唐代] 依本《令》,可造料字。 8.[开元二十五年] 诸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,刺史、县令以时检校。若须修理,每秋收吃,量功多少,差人夫修理。若暴水 泛溢、损坏堤防、交为人患者,先即修营,不拘时限。
五、宋天圣《营缮令》
1.诸计功程者,四月、五月、六月、七月为长功,二月、三月、八月、九月为中功,十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、正月为短功。春夏不得伐木。必临时要须,不可废阙者,不用此令。 2.诸新造州镇城郭役功者,具科申奏,听报营造。 3.诸别奉敕令有营造,及和雇造作之类,未定用物数者,所司支料,皆先录所须总数,奏闻。 4.太庙及宫殿皆四阿,施鸱尾,社门、观、寺、神祠亦如之。其宫内及京城诸门、外州正牙门等,并施鸱尾。自外不合。 5.诸王公以下,舍屋不得施重拱、藻井。三品以上不得过九架,五品以上不得过七架并厅厦两头。六品以下不得过五架。其门舍,三品以上不得过五架三间,五品以上不得过三间两厦,六品以下及庶人不得过一间两厦。五品以上仍连作乌头大门。父、祖舍宅及门,子孙虽荫尽,仍听依旧居住。 6.诸公私第宅,皆不得起楼阁,临视人家。 7.宫城内有大营造及修理,皆令司天监择日奏闻。 8.诸营造军器,皆须依样,镌题年月及工匠、官典姓名及所造州监。(角弓则题角面,甲则题身、裙、覆膊,并注行鍱数。) 其题并用朱漆。不可镌题者,不用此令。 9.诸造车皆同轨,若山泽阻险,不可同者,听随乡制。 10.诸造锦、罗、纱、縠、䌷、绢、絁、布之类,皆阔二尺,长四丈为匹,布长五丈为端。其土俗有异,官司别定长阔者,不用此令。丝绵以两,麻以斤。 11.立春前, 三京府及诸州县门外,并造土牛耕人,其形色依司天监每岁奏定颁下。县在州郭者,不得别造。 12.三京营造及贮备杂物,每年诸司总料来年一周所须,申三司,本司量校,豫定出所科备、营造期限,总奏听报。若依法先有定料,不须增减者,得本司处分。其年常支料供用不足,及支料之外,更有别须,应科料者,亦申奏听报。 13.诸在外有合营造之处,皆豫具录造作色目、料请来年所须人功调度、丁匠集期,附递申三司处分。 14.诸杂匠,如有别项和雇者,日给米二升。 15.三京及州镇等贮库器仗,有生涩绽断者,每年一修理。若经出给破坏者,并随事料理,各委长官亲自对料。在京者,所须调度人功,申三司处分。其须大作者,送司修理。在外者,役当处镇遏兵防,调度出当州官物供。若无兵防及调度,申三司处分。听用官物,及役工匠,当州无,出比州。 16.诸鍪甲具装,若有绽断,应须修理、缝连者,各依本色,不得参杂。 17.诸用瓦器之处,经用损坏,一年之内,十分听除二分,以外追填。 18.京城内诸桥及道,当城门街者,并分作司修营,自余州县料理。 19.诸津桥道路,每年起九月半,当界修理,十月使讫。若有坑、渠、井、穴,并立标记。其要路陷坏、停水,交废行旅者,不拘时月,量差人夫修理。非当司能办者,申请。 20.诸堰穴漏,造絙及供堰杂用,年终豫料役功多少,随处供修。其功力大者,检计申奏,听旨修完。 21.诸官船贮在州镇者,皆逐便安置,并加覆盖,量遣人看守及随坏修理。不堪修理者,附帐申上。若应须给使者,官司亲检付领,行还收纳。 22.诸官船,每年具言色目、胜受斛斗、破除、见在、不任,帐申。 23.诸官船行用,若有损坏,州无船场者,官司随事修理。若不堪修理,须造替者,每年预料人功调度,申三司听报。 24.诸私家不得有战舰、海鹘、蒙冲、黄龙、双利、平乘、八棹、舴艋、艓子等。自外杂船,不在禁限。 25.诸州县公廨舍破坏者,皆以杂役兵人修理。无兵人处,量于门内户均融物力,县皆申州候报。如自新创造、功役大者,皆具奏听旨。 26.诸近河及陂塘大水,有堤堰之处,州县长吏以时检行。若须修理,每秋收讫,劝募众力,官为总领。或 ( 若?) 古陂可溉田利民,及停水须疏决之处,亦准此。至春末使讫。其官自兴功,即从别敕。若暴水泛溢,毁坏堤防,交为人患者,先即修营,不拘时限。应役人多,且役且申。若要急,有军营之兵士,亦得充役。若不时经始致为人害者,所辖官司访察,申奏推科。 27.诸别敕有所修造,令量给人力者,计满千功以上,皆须奏闻。 28.诸傍水堤内,不得造小堤及人居。其堤内外各五步并堤上,多种榆柳杂树。若堤内窄狭,随地量种,拟充堤堰之用。 微信公众号鸱甍子原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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